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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酒楼里却发生了这么一幕。 因为就在小二端着盘下酒用的炸油渣过去时,一个用过酒菜,油光满面要下去的客人却是和那小二撞了个正着。 油渣翻了,溅了两人一身。 那客人顿时急眼了,拽住着小二的领子就大喊了一句话。 这句话看似不经意。 但在听到的那一刻,从昨晚开始就一直被困在一个连环局中的富察尔济和段鸮都似乎是想到了什么。 马凤凰身上单独出现的那一处杨梅疮。 和举子关于第四个‘嫌疑人’的目击证词仿佛在这一刻都交融在了一起,以至于他们和马自修一说,那捕快也是惊了,赶紧追上去就一把抓住那客人和小二来了这么句。 “你们且赶紧将方才口中的话再说一遍!” “啊?官差老爷,什么话?” “就是方才你们俩吵的时候那句!再说一遍!” “哦,我说,我说……就,客官,我,我身上都是……油渣味,你身上也都是油渣味,这……这天底下油渣味都一模一样,你怎么闻得出咱们俩身上到……底谁带着油渣味呢?谁又是真的沾上了油呢?” ——这一连串的谎言背后,真相竟然是如此。 作者有话要说: 为什么这句话就是解释了真凶是谁呢? 卖货郎和画师究竟哪个才是嫌疑人a呢? 请锁定下一章——惊马缉凶!哈哈!感谢为我投出霸王票或灌溉营养液的小天使哦~ 感谢投出[地雷]的小天使:=3= 1个; 感谢灌溉[营养液]的小天使: 晴天 16瓶;秘密迷蘼、昨夜莹莹火 10瓶;阿臧 2瓶; 非常感谢大家对我的支持,我会继续努力的! 第八回(中) 那个小二和客人之间的对话到底有什么特别之处呢? 这件事, 或许还要说回到一开始, 张梅初被害一案开始说起。 众所周知, 那一次案子发生在中元节夜里。 所以关于红睡鞋女尸案的犯罪定性, 从张吉老捕快最初亲自接手, 到处州府官府其他衙役手中时,就将其定义成了一桩连环凶手案。 因为受害女死者身上的死前特征和被杀手法基本一致,后来段鸮亲手替四名死者验过尸之后, 又都发现她们有着同样大小的一双脚。 红睡鞋,红指甲, 女人, 脚。 ——这四个基本的犯罪要素,组成了这四起案子被害人的共同特征。 根据这个, 处州府官府一直以来取证和查案的方向,都遵照着说,在这四起案子中同时具备作案动机的人去调查。 但其实, 所有涉案人也或许都忽略了一个地方。 那就是, 如果举子口中的提供的那句证词是有一部分是真的话。 那么也有一个可能, 是建立在马凤凰被杀那夜的嫌疑人, 本身不在中元节那夜三个嫌疑人之中的。 因为, 第四个被害人马凤凰被杀。 很有可能并非和其他三起是同一个作案人,而是一起——模仿犯罪。 什么是模仿犯罪? 根据段鸮多年来遍读此类关于犯罪者心理学的书籍卷宗所留下的印象的话。 这个词最早见于明时,后传至本朝。 寻常民间多年未见过此类特殊案型,却也在刑民立案中一直有着极高的地位。 据说,在当年的明末漳州府衙就发生过类似模仿犯罪的先例, 那时,有一个漳州写诗词的诗人,在家中创作了一首名为的诗。 这诗原是赞美其深爱的一位当时著名的秦淮歌姬的。 那诗中多写女子身着绿衣之美,体态翩然好似林中仙子,因诗写的好,极有风韵,因此,这首在当年文坛一经发表就受世人喝彩,说是首当世难得的一首七言绝句。 可在那之后,才子佳人的故事却并未迎来一个完好的结局。 因为歌姬和诗人因感情淡漠分开之后。 转而决定嫁于当时一家中造船的员外郎做二房妾室,还说不日就要去往南阳定居,绿衣之誓破碎,那漳州诗人却也因怀恨在心,对旁人就发了魔怔。 据史料记载,崇祯十九年,这诗人某夜潜至秦淮河边的一间舞坊。 精心预谋之后,在酒后将对方在房中用绳子勒死,并用一把藏在袖子里的榔头砸烂其脸部,毁其尸体,最后将其身上包裹绿衣丢在了河中。 事发后,当时明廷的锦衣卫和东厂众人全国出动捉拿此人,甚至动用了不少遍布拼命百姓的暗哨,却都一次次扑了空。 此后数年,明朝在那一年各地却多见用一把榔头毁脸的抛尸案,死者也多是着绿衣服的女子。 一开始朝廷和官府那边也怀疑是否为同一人作案。 因被害女子多着绿衣,可事后却有一位民间捕快却利用自己的推理断定。 由于时间跨度过大,这些案子并非同一人作案,而是有人在以诗做伪装,行模仿犯罪之实。 后一个凶手,故意利用从别处听来的相同手法模仿前一个凶手作案,以此掩盖自己的真实罪行。 这样的行为,即在明朝犯罪学中被称为模仿犯罪。 如今细想,前朝那起绿衣案和这处州府红睡鞋案却是有极大的相似之处,都是一起先例发生在前,后面出现了和其时间,地点相互矛盾的模仿作案。 可实际要搞清楚他们的这一全新的猜测是否真的准确,眼下,怕是只能在那‘真凶’清楚地意识到自己因为一句话而暴露前,先不惊动那人了。 段鸮如今是一个仵作。 却也明白这官府破案一事,需要讲究人证物证俱全,所以马凤凰被杀那一夜,一定还有些新的没有人发现的细节之处。 尤其截止目前,这处州府所有发生的红睡鞋女尸案,一共有四个男性嫌疑犯。 即,甲卖货郎杨青炳,乙画师傅孙先,丙地痞龚三以及,丁举子口中的不明男子。 此前,按照历朝历代在此类案件中的记载,男性对于女性的暴力犯罪。 多发生在对于对方的凌辱报复性杀害上,此类犯罪多见于有